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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管理局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作者:档案馆 文章来源:中国庐山 点击数:396 更新时间:20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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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办字〔2018〕17号
庐山管理局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山各单位: 经管理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庐山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庐山管理局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庐山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庐山景区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景区内车辆数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现象,规范景区内车辆运行秩序,对进入核心景区车辆进行审核,录入东、西线卡口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做到让路于游客,确保景区内交通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审核录入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核录入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审核录入办理对象: 1.有核心景区工作任务的行政机关的车辆;(管理局领导公务用车、公车办平台部分公务用车、管理局部门有关公务用车等) 2.有核心景区执法任务的执法部门的有关车辆;(公安、交管、执法、旅游、市场监督、国土、安监、税务、烟草等) 3.在核心景区有特种管理和服务的医疗急救、供电、供水、通信、市政、环卫等单位的专用特种车辆; 4.地点在核心景区内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宗教场所、经营商户的部分专用车辆; 5.居住在核心景区内居民的家庭自有车辆; 6.不在景区居住的景区内单位职工家庭自有车辆。 第三条 审核录入的原则: 坚持减少总量、按需录入、从严审核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严格管理,切实减少核心景区车辆总数。 1.对有核心景区工作任务、有执法任务和有特种管理服务的车辆,坚持从严控制、强化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核录入; 2.对核心景区内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车辆,坚持从严控制、有效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核录入; 3.对居住在核心景区内居民的家庭自有车辆,按照一户一至二台车进行审核录入; 4. 对在核心景区内的经营商户的车辆,坚持“一店一车”的原则进行审核录入。 对确实需要超出以上原则办理的车辆,应单独申请严格审核,经公示,报管理局党委批准后,再进行录入。
第三章日常管理和保障 第四条 由综合执法局牵头,抽调管理局党政办、风景名胜管理处、牯岭镇政府、公安交管大队、市场监管分局、股份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审核录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核心景区通行车辆审核、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公安交管大队牵头,会同综合执法局、风景名胜管理处、股份公司等相关单位在核心景区设置部分停车位,审核录入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 第六条 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公安交管大队、股份公司对核心景区单位职工的自用车辆实施限时和路段限行管理,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超时限和路段行驶的应经单位批准开具《核心景区车辆临时通行单》,实施网络审批备案管理。 第七条 由公安交管大队牵头,对旅游交通大换乘期间审核录入的车辆按节假日车辆限行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由公安交管部门对核心景区内违反规定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九条 由综合执法局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处,并对景观道、人行道停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十条 由股份公司在东、西线卡口安装车辆识别系统和语音提示系统,对进出的车辆实施自动识别,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由股份公司在东、西线核心景区安装高清摄像抓拍设备,为查处违章行驶、非法营运提供视频证据。 第十二条 由股份公司在限行时段提供核心景区内居民、职工集中乘车的交通保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核心景区所有审核录入的车辆超出限行时间、违章停车共计三次的,取消其通行资格。 第十四条 对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经查实立即取消通行资格,并通报管理局相关部门取消驾驶员(车主)享受的地方性民生补贴。 第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通行录入的个人,经查实立即取消通行资格。 第十六条 对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取得通行录入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在审核录入办理过程中,敷衍塞责、把关不严和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审核录入的职工、居民以及经营商户用车疏于管理,出现非法营运、车辆乱停乱放行为核心景区内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应做以下处理:发现一次停办该单位《核心景区车辆临时通行单》一个季度;发现两次停办该单位《核心景区车辆临时通行单》半年;发现三次停办该单位《核心景区车辆临时通行单》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党政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5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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