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九江市档案局    点击数:3440    更新时间: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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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九档字[2008]14号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服务,根据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档字[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基础,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档"的重要举措,是"科学管档、有效用档"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各级档案部门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自2006年7月31日《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己有61家单位(含综合档案馆、机关、企事业、乡镇和社区等单位)达到了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级标准,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其发展进程与我市档案事业发展形势要求还不相适应,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档案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主要原因是各单位存在着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因此,各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性,认真贯彻档案法律法规,按照《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大力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明确任务,切实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进程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了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其中《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它主要从组织管理、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利用等四个方面,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确定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省特级为最高标准。
根据《九江市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50%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达到省三级以上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和进程,完成规划预定的目标任务,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积极准备、稳妥推进、严格把关、务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划,分年度、有步骤地选择档案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上等级活动。要加强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力度,采取举办培训班、上门指导、网上解答等多种指导形式,帮助申报单位做好规范化管理准备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中的等级标准和考核内容,在组织管理、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利用等四个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档案工作环境和基础条件,把档案的安全保管与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现行文件报送服务和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提高档案使用率,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三、落实措施,确保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成立档案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准,把握内涵。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状况和档案人员工作业绩的最全面考核,是我市对档案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采取单位申请,由省、市、县分级或联合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申报单位进行严格评估。
  (三)强化督查,严格管理。为增强各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全市档案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由市档案局会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对档案工作开展不力,档案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九江市档案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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